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