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服务以及转让技术等技术性服务方面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