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将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对民办学校资产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