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二十条有效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依据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