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学校应当聘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会计。其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