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十九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对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维护学校周边安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