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十八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与受教育者的沟通联系机制,对受教育者的意见、建议和申诉,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通过减免学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资助家庭贫困的受教育者;通过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受教育者就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