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创建文明校园、文明班级、文明宿舍,评选文明学生等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素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