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十六条有效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或者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发给学历证书。具有学位授予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受教育者,还应当发给学位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对完成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发给非学历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依法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