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十三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为教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教职工的退休待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