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十二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鼓励民办学校从省外引进教师和学校管理人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险等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