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十一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