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条有效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名称、章程、地址、办学层次、类别、规模、招生范围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