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各县(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申报风景名胜区;

(三)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四)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

(五)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文物、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