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围占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向游客收费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