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处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