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