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以及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建设项目、设施和户外广告,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原有的有碍景观的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美化、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