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