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风景名胜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