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不得设置宾馆、招待所、饭店、学校、度假区、休养疗养机构、娱乐场所等与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