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