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详细规划应当报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