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