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