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