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In force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