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支持,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市及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