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十六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监察机关根据处分管理权限,实施辖区内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被监督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本机关的责任追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