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监察机关根据处分管理权限,实施辖区内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

被监督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本机关的责任追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