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十七条已修改追究被监督机关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责令限期整改;(二)给予通报批评;(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成限期自行纠正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五)责成限期自行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