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

(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依法由人大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