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实施工作监督的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执行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预算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其作出的部分变更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能的情况;
(五)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情况;
(六)依法由人大常委会实施工作监督的其他事项。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