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四)依法应当由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其他对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