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四)依法应当由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其他对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