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或者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或者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