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以本级预算、决算为重点的公共财政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以及监督预算执行中有关公共财政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算、预算调整或者变更及其有关决议,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向社会公开公共财政信息。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