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计划或者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计划或者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