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环保、文化、卫生、社会保障资金需要调减的,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