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报告。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