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根据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决算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二)决算草案涉及问题特别重大或者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三)决算草案未获得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