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人民政府应当自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决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级人民政府决算及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本级人民政府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