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应当重点审查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各项数据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二)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三)预算支出执行结果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

(四)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八)本级财政的债权与债务情况;

(九)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