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经济运行出现重大情况时,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