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