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