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