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百零二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应当于交办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附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