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已修改

追究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予以登记立案;

(二)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提出书面调查报告;

(四)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五)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