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百零一条已修改追究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需要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予以登记立案;(二)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四)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五)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