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百条已修改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监督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显著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免予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