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个人为缴款义务人。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途径和标准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缴款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缴款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缓缴、减缴、免缴的书面申请,经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