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记录、汇总、核对制度,并向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非税收入征收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对执收单位收缴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